民法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,不得違反法律,不得違背公序良俗。
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,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。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。
1.含義
公序——國家或者社會共同要求的公共秩序(有經濟秩序、社會秩序和倫理秩序)。
良俗——國家或者社會的一般的倫理和道德。
2.考點
違反公序良俗的,民事法律行為無效,留置權不設定。
3.違反公序良俗的總結
類型 |
內容 |
破壞社會倫理 |
兒媳嫁公公、人工代孕 子女在父母在世時預立分割遺產契約、斷絕親子關系 約定子女和父母為不能生活在一起 |
破壞家庭婚姻關系 |
性交易契約、通奸約定、換妻契約 |
破壞經濟秩序 |
賭博約定、大股東和小股東達成協議投票一致,控制股東會 |
破壞社會公益秩序 |
花錢換選票的協議、競價價格串通的行為、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利益 |
2009年,山東省濟南市的呂某夫妻,給女兒起了 “北雁云依”,但派出所不予登記戶口。取名“北雁云依”,
【問】取名的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,違反民法的什么原則?
【答】取名北雁云依,違反的社會秩序的需要,違反公序良俗原則。
第一千零一十五條【自然人選取姓氏】
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:
(一)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;
(二)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;
(三)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。
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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